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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展党员主要流程:四、预备党员的接收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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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. 支委会研究审查。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前,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。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意见,同发展对象谈话,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情况的基础上,召开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),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,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。 24.上报预审材料。经党支部委员会(党员大会)集体讨论,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,手续完备后,将预审请求(参考模板4-1)和《预审情况登记表》(参考模板4-2)以及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、思想汇报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、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、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、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、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,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。 (十三)上级党委预审 25.审阅材料。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,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查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:入党材料是否齐全、清楚,注意对材料的鉴别,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;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,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;是否经过政治审查,重要问题是否查清,本人主要经历、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;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,群众反映是否好,群众威信是否高;入党信念是否坚定,入党动机是否端正,政治觉悟是否高,道德品质是否好;生产、工作、学习、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,先进性是否明显。 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、学习单位的,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。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、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,连同本人档案,及时转给接收单位(居住地)党组织。 26.部门联审。基层党委根据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,听取同级或上级纪检、公安、信访、卫计、工商、税务、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,填写《部门联审征求意见表》(参考模板4-3)。 27.召开党委会预审。基层党委原则上要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研究提出预审意见,做好会议记录。基层党委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,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。 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,基层党委要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、党员档案袋,指导基层党支部将前期相关表格材料按要求装入党员档案袋(参考模板4-4);认为尚不成熟的,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,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。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,积极做好有关工作;对尚不成熟的发展对象,要做好思想工作,并进一步落实培养教育措施。 (十四)填写入党志愿书 28.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。发展党员按年度使用中组部印制、省委组织部翻印的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(以下简称《入党志愿书》),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党员。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应向发展对象详细说明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要求,指导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如实填写。《入党志愿书》有关栏目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。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,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,并在《入党志愿书》备注栏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具体原因。 (十五)支部大会讨论 29.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。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,支委会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(不设支委会的直接由支部大会讨论),并形成会议记录。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,支委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,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。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发展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,支部大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,参考模板(4-5),并填写《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》和《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结果》(参考模板4-6)。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为: ①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、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,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。 ②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,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。 ③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。 ④与会党员发表意见,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。 ⑤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。 ⑥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,即可作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。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,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以内。 30.支部大会作出决议。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,支部委员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,整理形成支部大会决议,及时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。决议主要包括: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(优缺点);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;表决结果(赞成、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);通过决议的日期;支部书记签名等。 31.上报党总支和基层党委审核。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,党支部应及时将《入党志愿书》、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短期集中培训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整理后依次上报党总支、基层党委审核,同时呈报审批预备党员的报告(参考模板4-7)。党总支、基层党委应指定专人负责,认真审查《入党志愿书》及有关材料,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,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。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,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。未设立党总支的直接报基层党委审核。 (十六)上级派人谈话 32.派人谈话。基层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,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,作进一步的了解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,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。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以下情况:对党的认识,入党动机,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,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,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,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。了解这些情况后,谈话人还要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。同时,针对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,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。 33.整理谈话记录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、归纳分析,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,如实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。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。 (十七)上级党委审批 34.召开党委会审批。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,要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参会并提供审批对象基本情况,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、入党手续是否完备,听取指派谈话人和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部门介绍审批对象的情况。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。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,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。 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,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出现意见不一致时,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。 村、社区党委以及其他乡镇(街道)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,不能审批预备党员。 35.党委作出批复。基层党委将审批意见写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注明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具体起止时间,通知报批的党支部(参考模板4-8)。 对基层党委的审批结果,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对批准入党的,党支部应继续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。对未被批准入党的,应做好思想工作。 (十八)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36.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。基层党委应将预备党员审批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(参考模板4-9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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