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办函〔2016〕8号
为加强医院管理,美化医院环境,提升医院文化品位,营造美观整洁、高雅和谐的诊疗环境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《关于统一医院各类标识管理的通知》(医办〔2015〕11号)规定,以及市文明委、市卫生计生委对我院文明创建督查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,经2016年7月1日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,禁止在医院内乱张贴、乱悬挂、乱涂写广告、宣传品、通知公告,禁止任何科室、部门和个人擅自制作、摆放各类标识标牌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医院内宣传品的张贴必须在指定的公告栏内。禁止在建筑物墙面、门窗、电梯内外、路灯杆、指示牌、廊柱及树木等处张贴、涂写。
二、严禁院外人员在院内张贴散发海报、广告,一经发现报保卫科和派出所处理。院外人员如确需张贴广告、散发传单的,须经院医院事业拓展办公室和保卫科批准同意,按指定地点张贴、散发,内容必须积极、健康、向上,不得损害医院等整体形象和院容院貌。
三、各科室、部门和社团的工作通知、活动宣传等方面的海报、医讯、公告、讣告等,必须张贴在专用的公告栏内,并按要求及时清理。
四、各类宣传海报、展板、标识标牌须报经医院事业拓展办公室和有关院领导批准,统一规范,制作美观整洁、张贴摆放有序,对有碍观瞻和不规范的张贴、摆放,一律予以清理销毁。
五、各科室、部门和社团张贴的短期或临时性宣传品、摆放的宣传板,原则上保留七天。七天后由自行清除,逾期不清除的由医院强制清除,并予以通知批评和处罚。违反“医办〔2015〕11号”文件的,按规定处理或处罚。
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
2016年7月24日